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告
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承
被告
遠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興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