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黃富琴 原 告 黃春月 原 告 黃琨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被 告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94,582元【註: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作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