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李振旭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 被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被告
-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