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被 告 翁建祥 劉俐慈 翁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3,7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