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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告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被告
翁建祥

      劉俐慈

      翁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3,7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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