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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告
億順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鑫
被告
上和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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