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億順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鑫 被 告 上和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