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 原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康長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原   告 陳康長華 柯素蓮 梁秀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段647 地號土地上附圖A 部分面積50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計算式:50×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1,200 元=6 萬元】。 (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54-1 地號土地上附圖D 部分面積150 平方公尺、附圖E 部分面積350 平方公尺、附圖F 部分面積100 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7萬8,000 元【計算式:(150+350+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30元=37萬8,000 元】。 (三)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55 地號土地附圖B 部分面積150 平方公尺、附圖C 部分面積350 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計算式:(150+35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 元=60萬元】 。 (四)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70-1 地號土地附圖G 部分面積60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 萬2,000 元【計算式:6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1,200元=7 萬2,000 元】。 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 萬元【計算式:6 萬+37萬8,000 +60萬+7 萬2,000 =111 萬】(暫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計算,待實測後再行增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江世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