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原 告 陳康長華 柯素蓮 梁秀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段647 地號土地上附圖A 部分面積50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計算式:50×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1,200 元=6 萬元】。 (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54-1 地號土地上附圖D 部分面積150 平方公尺、附圖E 部分面積350 平方公尺、附圖F 部分面積100 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7萬8,000 元【計算式:(150+350+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30元=37萬8,000 元】。 (三)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55 地號土地附圖B 部分面積150 平方公尺、附圖C 部分面積350 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計算式:(150+35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 元=60萬元】 。 (四)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70-1 地號土地附圖G 部分面積60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 萬2,000 元【計算式:6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1,200元=7 萬2,000 元】。 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 萬元【計算式:6 萬+37萬8,000 +60萬+7 萬2,000 =111 萬】(暫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計算,待實測後再行增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