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撫卹金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彭嬿如 劉璟瑲 劉鎂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嬿如等間請求確認撫卹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撫卹金請求權於超過新台幣(下同)1,198,374 元範圍不存在,又據原告陳述,被告主張其等得領受被繼承人即訴外人劉鴻儀對原告之撫卹金至少為1,5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3,801,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5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