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0號

返還模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威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春霞
被告
友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彩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陳報其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46件模具,原始採購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242,000 元,惟因購入時間均已超過2 年,在會計帳上之殘存價值均為零,並以市場上收購價格每公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 元計算系爭46件模具之價額約為362,100 元等語,本院審酌原告陳報以每公斤100 元之價格估算,已幾近以廢鐵之行情估算,惟系爭46件模具顯非廢鐵,否則原告應無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必要,另因系爭46件模具現由被告保管中,經本院命被告陳報其交易價額,惟被告仍未陳報。綜上各情,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46件模具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 000元( 司法院91年1 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令參照) ,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