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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彭劍輝、吳宜芬

  • 原告
    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劍輝 被   告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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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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