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4號原 告 祺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全 被 告 宇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岳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