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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蓓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被告
日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約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0八五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其與訴外人蘇波間就系爭房屋已簽訂租賃契約為由,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41035 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蘇波就原告所稱之上開租賃契約,已對原告提起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85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請求確認原告與蘇波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中系爭房屋之租賃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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