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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告
李品蓁
原告
李趙湖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告
弘昌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紫瑜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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