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 告 李品蓁 原 告 李趙湖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弘昌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紫瑜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