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偉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北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金富
宋朝雄 原住台東縣長濱鄉寧埔26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鋼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7月23日102 年度訴字第1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1,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