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7號
- 原告
- 宏耀瓦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平
- 被告
- 沈震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