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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0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告
震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世界國際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即董事身分關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如上,尚不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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