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98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昌律師
- 被告
-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安樂
- 被告
- 蔡境庭
- 被告
- 呂秋育
- 被告
- 黃崇軒
- 被告
- 曾進煒
- 被告
- 羅節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玉玲律師
童雯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戴杏如為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之許可撤銷之。
理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於民國92年7 月17日公布,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4 條規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已到庭者,審判長應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前項情形,視為已有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之許可」,第5 條規定「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二、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林辰彥律師委任戴杏如為複代理人,惟本院審酌認戴杏如既非律師而為代理本件訴訟並不適當,揆之前揭規定,應予撤銷先前之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