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遠瓏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鴻魁 被 告 華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元勝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已諭知原告之訴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欄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故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是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顯屬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