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號
- 原告
- 遠瓏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鴻魁
- 被告
- 華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元勝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已諭知原告之訴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欄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故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是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顯屬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