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 告 晟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