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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 上訴人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上 訴 人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建祥等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2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上訴聲明所載為新台幣(下同)221萬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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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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