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上 訴 人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建祥等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2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上訴聲明所載為新台幣(下同)221萬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