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徐培元
- 原告黃將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黃將明 住澎湖縣馬公市○○里0鄰○○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裕洋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被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設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2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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