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9號
- 原告
- 黃聖翔
- 被告
- 鴻景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1289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