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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告
黃聖翔
被告
鴻景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1289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憲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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