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號
- 原告
- 立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鈴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德律師
- 被告
- 羅文澤
- 被告
- 許素卿
- 被告
- 袁茂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宸和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