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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號

原告
立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鈴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告
羅文澤
被告
許素卿
被告
袁茂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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