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立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鈴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羅文澤 許素卿 袁茂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