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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

上訴人
東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164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0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473元,反訴上訴利益為1,097,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納,逾期不為補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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