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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魏進濱

  • 原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738號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余美綠 被   告 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進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起至同年7 月26日止,向原告購買藥品數批,總價共新臺幣(下同)732,048 元,原告業將該等藥品交付予被告,被告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2 紙,用以給付其中之359,079 元貨款。嗣經原告先後於102 年9 月1 日、同年10月1 日提示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詎該2 紙支票均因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其餘貨款372,969 元亦遲未給付。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72,969 元及票款359,079 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32,048 元,及其中372,969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359,079 元部分自102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明細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配送簽收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成立藥品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原告已依約交付藥品,惟被告尚有貨款372,969 元未給付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價金,依法有據。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依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係於102 年11月8 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則原告就上開372,969 元之貨款請求被告自102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另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用以給付藥品貨款之支票2 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等情,已如前述,故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支票票款,應予准許。又原告係於102 年9 月1 日、同年10月1 日先後提示上開2 紙支票,故原告請求被告就前揭票款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利息,應予准許,其餘利息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32,048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就其勝訴部分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明媚 附表一: ┌─┬─────┬────┬──────┐ │編│欠款金額(│利息利率│ 利息計算 │ │號│新臺幣) │(年息)│ 起迄時間 │ ├─┼─────┼────┼──────┤ │1│貨款 │5% │自102 年11月│ │ │372,969元 │ │9 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 │ ├─┼─────┼────┼──────┤ │2│票款 │6% │自102 年9 月│ │ │170,631元 │ │1 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 │ ├─┼─────┼────┼──────┤ │3│票款 │6% │自102 年10月│ │ │188,448元 │ │1 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 │ └─┴─────┴────┴──────┘ 附表二: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發票人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 UA0000000 │102.9.1 │ 170,631元 │聯邦商業銀行│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桃園分行 │魏進濱 │ ├──┼───────┼────┼──────┼──────┼────────────┤ │2 │ UA0000000 │102.10.1│ 188,448元 │ 同上 │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魏進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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