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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738號

原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余美綠
被告
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進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起至同年7 月26日止,向原告購買藥品數批,總價共新臺幣(下同)732,048 元,原告業將該等藥品交付予被告,被告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2 紙,用以給付其中之359,079 元貨款。嗣經原告先後於102 年9 月1 日、同年10月1 日提示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詎該2 紙支票均因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其餘貨款372,969 元亦遲未給付。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72,969 元及票款359,079 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32,048 元,及其中372,969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359,079 元部分自102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明細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配送簽收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成立藥品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原告已依約交付藥品,惟被告尚有貨款372,969 元未給付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價金,依法有據。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依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係於102 年11月8 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則原告就上開372,969 元之貨款請求被告自102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另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用以給付藥品貨款之支票2 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等情,已如前述,故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支票票款,應予准許。又原告係於102 年9 月1 日、同年10月1 日先後提示上開2 紙支票,故原告請求被告就前揭票款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利息,應予准許,其餘利息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32,048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就其勝訴部分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欠款金額(│利息利率│  利息計算  │
│號│新臺幣)  │(年息)│  起迄時間  │
├─┼─────┼────┼──────┤
│1│貨款      │5%      │自102 年11月│
│  │372,969元 │        │9 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      │
├─┼─────┼────┼──────┤
│2│票款      │6%      │自102 年9 月│
│  │170,631元 │        │1 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      │
├─┼─────┼────┼──────┤
│3│票款      │6%      │自102 年10月│
│  │188,448元 │        │1 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      │
└─┴─────┴────┴──────┘
附表二: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發票人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 UA0000000    │102.9.1 │  170,631元 │聯邦商業銀行│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桃園分行    │魏進濱                  │
├──┼───────┼────┼──────┼──────┼────────────┤
│2   │ UA0000000    │102.10.1│  188,448元 │    同上    │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魏進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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