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黃裕民
- 當事人常瑋工程有限公司、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瑺 訴訟代理人 黃清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6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8 月8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76,7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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