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3號原 告 李初旭即中僑企業社 被 告 神琦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8,8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