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順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上和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