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1號
- 原告
- 元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泰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化義律師
- 被告
- 品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54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6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2,5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