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原 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訴訟代理人 王佳怡 被 告 沛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英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