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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19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19號

原告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被告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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