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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9號

返還溢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   告
天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勳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被   告
捷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豪
被   告
陳益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3,3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5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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