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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6號

給付操作維護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千附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被上訴人
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6 號請求給付操作維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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