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4號
- 原告
- 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被告
- 賴龍柱(原名:賴鶴鎗)
楊宗民
王錫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正義承受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梅,嗣於變更為李正義,此有原告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故原來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然因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故訴訟程序自不因而當然停止,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李正義承受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