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長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呂理正 侯建明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呂學成 劉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七行「許明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俊明律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張永昌 侯連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永昌 侯建明」。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