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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佩宜謝憲杰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上訴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葉佳鑫
被上訴人
富長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1,900 元(計算式:2,000,000 +91,900=2,091,900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84,300 元(計算式:1,243,900 -75,600-84,000=1,084,300 ),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71元(計算式:32,685+17,686=50,371),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48,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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