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 上訴人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 訴訟代理人
- 葉佳鑫
- 被上訴人
- 富長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1,900 元(計算式:2,000,000 +91,900=2,091,900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84,300 元(計算式:1,243,900 -75,600-84,000=1,084,300 ),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71元(計算式:32,685+17,686=50,371),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48,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