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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發海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李威
被告
呂俊泰
被告
萬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進德
被告
萬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告
方進坤
被告
尹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被告
陳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一0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方進坤、謝進德、呂俊泰、陳冠良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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