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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被告
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5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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