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被 告 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5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