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廈門力富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富國平
- 被告
-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1,951 元(計算式:156505.09 美元×29.085=4,551,95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46,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6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