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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告
白川化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告
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萬5795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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