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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告
杜仁成
被告
海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益星

      莊莉莉

      區明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92,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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