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 原告
- 杜仁成
- 被告
- 海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益星
莊莉莉
區明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92,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莊莉莉
區明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92,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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