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 原告
- 許時霖
- 被告
- 誌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詩明
鍾淑惠
鍾國源
陳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