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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告
許時霖
被告
誌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明

      鍾淑惠

      鍾國源

      陳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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