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模具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華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劉又禎律師 被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福 訴訟代理人 張凱明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政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模具費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