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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告
駿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傳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7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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