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 上訴人
- 笠勝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曉蓉
- 被上訴人
-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本件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4,2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㈡本件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8,3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