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0號原 告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被 告 林金和 陳清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0,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