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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 原告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金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0號原   告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被   告 林金和 陳清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0,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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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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