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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 原告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金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0號原   告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被   告 林金和 陳清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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