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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訴人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被上訴人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本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反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分述如下:

(一)本訴部分: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8,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反訴部分: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675萬5,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8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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