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雷諾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宏仁 被 告 林明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2,06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14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