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上 訴 人 林清州即正遠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徐詩晴 住桃園縣桃園市縣○路000號2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701 號給付契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具聲明上訴狀僅表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則上訴人若對其敗訴部分表示全部上訴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就上訴人不服之程度自行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