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48號原 告 黃拓溢 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律師 被 告 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1726號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年度桃簡附民字21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2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0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若被告以新台幣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查被上訴人被訴偽造系爭買賣契約之刑事訴訟,業經刑事法院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祗以為連續犯之一部未於判決主文就此部分犯罪為無罪之諭知而已,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乃刑事法院疏於注意,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以裁定移送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仍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連線網際網路,於FACEBOOK網站散布如附表一之文字,侵害原告之名譽,惟被告經本院刑事庭認定有罪之事實,乃於FACEBOOK散布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其餘未經認定有罪之行為(其中有關誹謗部分並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諭知),乃刑事庭誤移民事庭審理,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合先敘明。(以下實體部分以附表二之事實為論述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於民國97年9 月起,與訴外人帝勇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煥章合作經營發動機、啟動馬達等電機材料買賣,嗣雙方於100 年8 月20日同意終止合作關係,詎劉煥章之配偶即被告因雙方對合夥帳目有所爭議,竟基於意圖散布文字於眾,毀損原告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及101 年3 月15日利用「帝勇材料」之IP位置連線網路,於臉書網站上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而被告因上開犯行亦經本院刑事庭101 年度桃簡字第1726號判決有罪在案。茲被告就雙方間之民事債務爭執不循合法途徑解決,竟於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網站以文字散布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不實事實,其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爰就其先後4 次侵權行為各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合計120 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之第一版刊登如下之道歉啟事「本人前於網路上公然侮辱誹謗黃拓溢先生之名譽,茲特登報向黃拓溢先生道歉。彭淑芬敬啟」一日。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臉書網頁之討論串內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辭,固有貶損原告之名譽,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於財產上受有何具體損失或相當損失,故其請求被告賠償120 萬元云云,自屬無據。其次,被告於臉書網頁所發表之言論並未曾刊登於各大報紙,原告亦非全國知名之人士,且閱覽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之人,應係限於被告於臉書網站所加入為好友者即特定之人,客觀上即無何證據顯示此為全國知悉之重大事件;原告名譽所受侵害之事實,經民刑事公開審理並為原告有利之判決,復對被告課以刑事責任及判令民事賠償,即足以恢復原告之名譽,蓋法院之判決書係屬公開資訊,任何人均可上網查閱,且原告亦得引此判決結果澄清名譽,是以,原告之名譽既未經廣泛報導而受有損害,自難認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乙節為有理由。 ㈡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在Facebook網站其個人網頁以附表二所示文字公然侮辱原告,且被告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726號判決以公然侮辱罪名判處罰金六千元確定在案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核閱所附卷證無訛。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先後於Facebook網站其個人網頁內,在有權限瀏覽上開網頁之特定第三人皆可閱覽之狀態下,分別以附表二所示文字等語辱罵原告,此明顯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所受之評價。從而,原告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屬有據。 五、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與原告間之民事糾紛而於網路上發言侮辱原告,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事屬當然,惟審酌被告之侵害方式所涉層面尚屬有限,參以原告係高工畢業、擔任凱旭企業社負責人,每月收入約4 、5 萬元,名下有機車1 部;被告為高中畢業,目前為家管,無固定收入、名下有多筆小額投資等兩造學識經歷、收入財產、社會地位之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8 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第一版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因兩造均非全國知名之公眾人物,且被告有關本件侵權行為之網路發言日數有限、內容不多,原告復未提出其名譽遭受嚴重損害之佐證,本院認並無於報紙第一版刊登道歉啟事始能回復原告名譽之情形,是原告此部分回復名譽之主張,非屬必要手段,亦不符比例原則,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8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金額之請求及另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末以,原告勝訴部分,本院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則無不合,爰酌定擔保准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仁心 附表一 ┌─┬──────┬──────────────────────┐ │編│時間 │內容 │ │號│ │ │ ├─┼──────┼──────────────────────┤ │一│101年3月12日│我想要說八卦!!…黃拓溢(綽號口水)也就是現│ │ │ │任的凱旭企業社賣發電機的老闆 他3 年前與我們│ │ │ │合夥一起做無本生意…到合夥拆夥時 貨物也都給│ │ │ │他搬走了 後來清點結帳時…他就是賴皮不給我們│ │ │ │錢… │ │ │ ├──────────────────────┤ │ │ │我可以稱他為…材料界的垃圾嘛!!! │ │ │ ├──────────────────────┤ │ │ │還是那句話…他管帳那兩年花掉很多錢…錢那裡來│ │ │ │ㄉ(應為「的」字之誤)…就是公司ㄉㄚ(應為「│ │ │ │的」「啊」字之誤)…錢給他花光ㄌ(應為「了」│ │ │ │字之誤)…東西都給他搬走了…吃人吃鐵連血都要│ │ │ │吸乾…他很厲害…全部的人都被他騙到團團轉…跟│ │ │ │每一個人說ㄉ(應為「得」字之誤)話都不一樣…│ │ │ │厲害厲害…真的是…大話王 │ ├─┼──────┼──────────────────────┤ │二│101年3月15日│等待的日子終於來了明天一大早要去《法院》跟那│ │ │ │個不要臉的賤人(黃拓溢)碰面了…他奶奶的…看│ │ │ │他明天怎麼說…真想飆髒話…X │ ├─┼──────┼──────────────────────┤ │三│101年3月15日│叫小鬼扁死他…沒帶把…沒情沒氣…沒水準…忘恩│ │ │ │負義…見色忘友…是個標準ㄉ(應為「的」字之誤│ │ │ │)吃軟飯的爛人…畜牲都比他有情有義多了 │ │ │ ├──────────────────────┤ │ │ │不要逼我…大開殺戒… │ ├─┼──────┼──────────────────────┤ │四│101年3月15日│哈哈哈他是個標準ㄉ(應為「的」字之誤)大爛咖│ │ │ ├──────────────────────┤ │ │ │對 給他死… │ └─┴──────┴──────────────────────┘ 附表二 ┌─┬──────┬──────────────────────┐ │編│時間 │內容 │ │號│ │ │ ├─┼──────┼──────────────────────┤ │一│101年3月12日│我可以稱他為…材料界的垃圾嘛!!! │ ├─┼──────┼──────────────────────┤ │二│101年3月15日│明天一大早要去《法院》跟那個不要臉的賤人(黃│ │ │ │拓溢)碰面了…他奶奶的…看他明天怎麼說…真想│ │ │ │飆髒話…X │ ├─┼──────┼──────────────────────┤ │三│101年3月15日│叫小鬼扁死他…沒帶把…沒情沒氣(應為「義」字│ │ │ │之誤)…沒水準…忘恩負義…見色忘友…是個標準│ │ │ │ㄉ(應為「的」字之誤)吃軟飯的爛人…畜牲都比│ │ │ │他有情有義多了 │ ├─┼──────┼──────────────────────┤ │四│101年3月15日│哈哈他是個標準ㄉ(應為「的」字之誤)大爛咖 │ └─┴──────┴──────────────────────┘